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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门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必须到税务局开发票
2007年07月17日 11:59北京娱乐信报投票数: 顶一下  【

信报讯(记者 贺文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出通知,明确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称,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将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将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第二种情况是向公众开具发票: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关于发票的工本费问题,税总表示,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通知还指出,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作者: 贺文华   编辑: 叶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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